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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12-01-06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函授、业余(夜大学)及成人脱产班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由成人教育学院提名,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二)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且所学专业的课程首次学期考核成绩平均分≥70
第四条 已取得毕业资格、但所学专业的课程首次学期考核成绩平均分60分的学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全国核心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论文发表时间截止至毕业当年的11月30日);
(二)在全国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浙江理工大学,作品发表时间截止至毕业当年的11月30日);
(三)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
(四)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六)高中起点本科前三年综合测评(专科起点升本科前二年课程学习成绩)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
(七)其他虽未列入但确能证明与以上所列各条水平相当的条款。
有上述情况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成教学院审核,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作结业处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生累计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含五门次)或主要课程达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的本科生补考课程三年制达到三门次及以上者,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及以上者;
(三)有不符合学校其它相关规定者。
第六条 对已毕业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不再补授学士学位。结业生经补考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但不补授学位。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推荐、审核、批准和授予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每年定于12份进行。
(二)成人教育学院根据授予条件,审核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材料后向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符合条件者名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
2、拟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人员登记简表;
3、学位申请者就读的教学计划。
(三)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成人教育学院提交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同意授予学位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注明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途径。证书的填发日期以校学位委员会备案之日为准。
第九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时,通过复议,可以作出撤销所授学位的决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6级学生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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