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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评优办法(新修订)

时间:2012-01-06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全面发展,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评对象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对象为修满当学年学业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在籍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对象为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届毕业生。
第二条  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教师和工作人员,关心集体,同学之间团结互助,各方面表现良好,在校内外均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3、学习目的明确,积极参加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勤奋学习,出勤率高,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努力掌握专业理论知识与技能,学习成绩优良。
4、正确处理“工学”关系,在较好地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同时,在课余认真自学,学以致用。
第三条  评选类别和具体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一学年内所有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及以上,无不及格课程,且学习成绩排名居班级前20%。评选比例为参评对象的8%。
2、优秀学生干部:担任学生干部,责任心强,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主动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评选名额为每班1人。
3、优秀毕业生:各学年均被评选为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且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为良好及以上者。
第四条  评审程序
1、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每学年开展一次,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在学生毕业前进行,具体时间以工作通知为准,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2、由学生在自我小结的基础上对照评奖条件进行申请,经由班级推荐,填写申报表格。函授站(教学点)管理的学生由函授站(教学点)审核推荐。
3、成教学院党政联席会初审,初审名单在成教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学工部审核,最后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奖励办法
1、获得各类荣誉的学生,由学校发文公布,给予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由成教学院及函授站(教学点)给予表彰。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将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2、对已获得荣誉的学生,凡发现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撤销其称号,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1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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